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廈門大學研究生校級獎學金旨在激勵研究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勇于創新,創造適合研究生進行科學研究的良好環境,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為了規范校級獎學金研究生的申報、評審工作,依據《廈門大學校級獎學金(研究生)評審辦法(修訂稿)》,特制定本院評審細則。
第二條 研究生校級獎學金評審要堅持突出創新、保證質量、統籌兼顧、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凡取得正式學籍、已注冊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請校級獎學金。
第二章 評定條件
第四條 基本條件
(一)愛國愛校,品行端正,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校規校紀,在校期間無違法違紀行為;
(二)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德育考核良好;
(三)學習勤奮刻苦,課程成績優異,無不合格課程;
(四)科研成果突出,創新能力顯著。
第五條 具體評定條件
(一)參評文慶、本棟、亞南獎學金的研究生,在學期間必須取得可視為第一作者的高水平科研成果(以下其中一項滿足即可):
1、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勵(以證書加蓋國徽章為準);
2、其它被校評獎委員會認定的突出貢獻。
(二)參評其它校級獎學金的研究生,須在本學科領域高水平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發表專著、獲得高水平科研獎勵或有其它被學院評獎委員會認定的具有學術價值或應用價值的突出科研成果。
(三)申報校級獎學金的所有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單位都必須是廈門大學。增刊、論文摘要、會議綜述、活動報道、無正式CN號論文、未授權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等不得列入科研成果進行申報。
(四)文慶、本棟、亞南獎學金候選名單由學院推薦。
第六條 其它條件
(一)綜合能力表現突出。科研成果同等條件下,在社會實踐、志愿服務、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方面表現突出者,可優先獲得校級獎學金:
1、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能夠將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的精神付諸于實際行動,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能對社會作出一定程度的貢獻;或組織、策劃校內外重大社會活動,產生一定的社會影響;
3、積極參加校內外志愿服務工作,展示出良好的志愿服務精神;
4、在各類文藝比賽或體育競賽中取得成績,榮譽突出。
(二)因參與優博培育工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項目和學校公派訪學交流項目而延期畢業的研究生在相應延長的學習期限內可參加校級獎學金評選。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七條 主要評審程序如下:
(一)由學校發布評獎通知,下達具體獎項推薦名額;
(二)研究生個人按規定時間向學院提交申請,逾期不申請者不參與評選;
(三)學院進行資格預審和原始材料審核,學院獎學金評獎委員會根據本評審實施細則確定推薦名單,并面向學院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將申報材料送至研究生院進行審查。
(四)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秘書組審核各學院各獎項的推薦名單的資格條件;
(五)學校獎學金評獎委員會評審確定獲獎名單,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并由學校發文表彰;
(六)發放獎學金和獲獎證書。
第八條 文慶、本棟、亞南獎學金實行差額評定,凡已獲得文慶、本棟、亞南獎學金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再參評這幾項獎學金。
第九條 同一學年內,不得參評同一級別校級獎學金;不同學年參評同一級別校級獎學金,科研成果不得重復使用。
第十條 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學院評獎委員會提出申訴,評獎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學院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校評獎委員會秘書組提出申訴。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其評審資格或獲獎資格:
(一)有學術不端行為者;
(二)參評年度違反校紀校規并被學校處分者;
(三)在評審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者。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獎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