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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大學海洋與地球學院陳阿欣先生獎教金推薦名單公示

    時間:2012/05/30

    來源:海洋與地球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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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廈門大學海洋與地球學院 “陳阿欣先生獎教金”評獎委員會評審,現將2012年度廈門大學海洋與地球學院 “陳阿欣先生獎教金”推薦候選人名單公示如下:
        黨政管理人員      戴立欣
        工程技術人員      張朝霞
        公示期從2012年5月30日至6月1日,若對以上推薦候選人名單有異議的,請于2012年6月1日之前向海洋與地球學院反映。 

        聯系電話:2180562  E-mail:fj@xmu.edu.cn。 

    廈門大學海洋與地球學院
    2012.5.30

    附:廈門大學海洋與地球學院“陳阿欣先生獎教金”管理辦法 

    廈門大學海洋與地球學院“陳阿欣先生獎教金”管理辦法 

    一、宗旨

    第一條 為促進我院工程技術隊伍和黨政管理隊伍的建設與發展,獎勵在工作崗位上做出一定貢獻的工程技術人員和黨政管理人員,特在廈門大學海洋與地球學院設立“陳阿欣先生獎教金”。

    第二條 廈門大學海洋與地球學院“陳阿欣先生獎教金”由陳阿欣先生之子陳政忠先生捐贈設立,獎金總額為2萬元人民幣。 

    二、獎項、獎勵對象和名額

    第三條 廈門大學海洋與地球學院 “陳阿欣先生獎教金”分為“海洋與地球學院陳阿欣優秀工程技術人員獎”和“海洋與地球學院陳阿欣優秀黨政管理人員獎”。

    第四條 “海洋與地球學院陳阿欣優秀工程技術人員獎”獎勵對象為在海洋與地球學院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每年獎勵1人,每人獎金2000元人民幣。“海洋與地球學院陳阿欣優秀黨政管理人員獎” 獎勵對象為在海洋與地球學院工作的黨政管理人員,每年獎勵1人,每人獎金2000元人民幣。 

    三、申報條件

    第五條 在廈門大學海洋與地球學院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與黨政管理人員,凡符合下列條件,均可申請廈門大學海洋與地球學院 “陳阿欣先生獎教金”:

    1、師德高尚、愛崗敬業、積極參與教育改革,積極為教學科研服務取得實效、在人才培養、學生思想教育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表現,為學院發展做出貢獻;

    2、在本院工作時間需滿二年;

    3、本學年度獲得過其他獎教金者不得再申報此獎項;

    4、進行個人申報,不接受集體申報;

    5、熱心學校、學院公益事業者優先考慮。 

    四、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 廈門大學海洋與地球學院設立“陳阿欣先生獎教金”評獎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獎教金的組織、管理和評審工作。具體名單如下: 

    主任委員:

    吳立武

    副主任委員:

    鄭愛榕、王海黎

    成員:

    吳立武、柯才煥、高愛國、王克堅、鄭愛榕、王海黎、胡建宇、陳國強、廖志丹、許肖梅、楊聽林、李育芳、許鷺芬

    秘書:樊君 

    五、 申報與評審

    第七條 廈門大學海洋與地球“陳阿欣先生獎教金”的申報與評審程序:

    1、   每年3月由委員會布置當年的申報和評審工作,發布評獎通知;

    2、   符合條件的申報者如實填寫《廈門大學海洋與地球學院陳阿欣先生獎教金申請表》(見附件)進行自由申報;

    3、   申報者提交的申請表,提交到評獎委員會秘書處,經過三天的公示期后方進入評審環節。

    4、   委員會負責獎教金的評選及審批工作。

    評審方式如下:

    若評審會評獎委員會成員2/3及以上參會,則在現場進行無記名投票,確定獎教金人選。若無法召集現場會議,則改為通信評議,由秘書發送相關材料,并由各位評獎委員會成員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前往投票,投票箱設在人事秘書辦公室。

    評審遵循原則如下:

    a) 回避原則。若評獎委員會成員申報學院獎教金,則當年的評審實行該委員回避原則。

    b) 寧缺毋濫原則。如果當年工程技術人員或黨政管理人員中出現僅1人申報的情況,則需獲得半數以上的選票方視為通過,否則,指標留下一年度使用。

    c) 簡單多數原則。投票結束后,由評獎委員會秘書負責進行統計,如果第一輪投票最高票者出現平票,則進入第二輪投票,如果仍出現平票情況,則不再進行第三輪投票,推選到學院工作年限長者獲得。

    5、   學院對評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內接受群眾監督;

    6、   學院批準并正式公布評選結果。 

    六、頒獎

    第八條 每年舉行一次頒獎,向“海洋與地球學院陳阿欣優秀工程技術人員獎”和“海洋與地球學院陳阿欣優秀黨政管理人員獎”獲獎者頒發榮譽證書。 

    七、其它

    第九條 獲獎者如有弄虛作假、違法違紀或道德品質方面的問題,一經查實,取消其資格,收回榮譽證書,追回所發獎金。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實施,由廈門大學海洋與地球學院負責解釋。  

    廈門大學海洋與地球學院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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